宁夏新工伤保险条例亮点多
扩大参保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简化认定程序
10月1日起,宁夏新修订的《宁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创新亮点多,不仅扩大了保障范围、提高了保障水平,还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实现关系接续、完善老工伤人员待遇机制。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全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共计11735户,参保人员61.9万人,其中农民工15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4亿余元。我区先后于2005年和2007年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一些不足和欠缺,比如覆盖范围还不够宽、统筹层次还比较低、保障待遇标准需要进一步提高等。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朱东介绍,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办法》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同时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办法》简化了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对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短到15天。此外,今后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和转外省就医办理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标准,改由基金支付。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标准的,改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至四级待遇总额比原规定增加10个月的标准,五至六级增加8个月,七至十级增加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按60个月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增加了1倍多。
朱东介绍,《办法》还汲取自治区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政策经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改制的,由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单位应支付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趸缴10年的费用后,其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形成了稳定的保障制度。同时,我区还建立了正常待遇调整的机制,今后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率、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记者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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