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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工伤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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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姚某健系被告姚某琼胞弟,被告姚某琼与罗某凤系姚某父母,原告小嘉、小虎系原告卢某与其丈夫姚某之子女;姚某生前与其配偶、子女、父母、祖母及胞弟共同生活;2009年9月至出事前姚某一直在广东省从事建筑业。   

  本案工伤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案情】

  2011年10月,原告卢某的丈夫姚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的建筑物施工时意外死亡;同年11月,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卢某、被告姚某琼(即原告家公)与用工方达成赔偿协议,用工方一次性赔偿工伤补贴费、生活补贴费、丧葬费、办理善后事宜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办理善后事宜误工补贴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6万元,原告卢某代其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被告姚某琼代其配偶在协议上签字,经原告卢某与被告姚某琼协商,同意由用工方拿现金56万元与原告卢某之弟谢某王、被告姚某健一起到当地银行数钱,并将54万元存入被告姚某健的账户内,余下现金2万元由用工方交付被告姚某健,被告姚某健遂将该银行卡及现金2万元交给被告姚某琼。尔后,被告姚某琼在广州市已取出7万元给原告卢某的父亲谢某胜,被告姚某琼回到罗城县后,又从该银行卡中领取469940.04元,至2012年3月23日止,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为59.96元,其中处理姚某的后事等各项合理开支共计77980元,支付原告卢某16020元。因分割赔偿款事宜协商未果,2012年,原告遂诉至罗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偿付原告子女小虎、小嘉的抚养费及三原告应得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共计438307.80元。

  另查明,被告姚某健系被告姚某琼胞弟,被告姚某琼与罗某凤系姚某父母,原告小嘉、小虎系原告卢某与其丈夫姚某之子女;姚某生前与其配偶、子女、父母、祖母及胞弟共同生活;2009年9月至出事前姚某一直在广东省从事建筑业。

  【分歧】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在向原、被告释明有关法律关系,原告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就分割赔偿金事宜达成协议:一、被告姚某琼自愿返还原告小虎的抚养费143175元及其应得的赔偿金33334元,原告卢某应得的赔偿金33334元,共计209843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卢某及其父亲的86020元应从上述209843元中扣除,被告姚某琼实际还应支付原告卢某123823元;二、被告姚某琼自行保管原告小嘉的抚养费143175元及其应得的赔偿金33334元,共计176509元;三、原告卢某、小嘉、小虎自愿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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