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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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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市人社局出具了决定书。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夏先生在医院抢救了约76小时。

  最终,夏先生因抢救无效,于12月19日18时45分死亡。七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显示,夏先生于去年12月16日14:30入院,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公司有人叫刘女士带上手续,去办工伤认定,刘女士这才听工作人员说,抢救超过48小时,不视同工伤。

  如今的想法

  早知如此当初也许会犹豫

  今年2月1日,成都市人社局出具了决定书。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夏先生在医院抢救了约76小时。

  成都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48小时之内”是硬性规定,他们在认定时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来办。如果说要放宽,既无依据,也怕没有止境。

  这一决定的直接结果是,刘女士没有得到40万元的工亡补助金。这让刘女士至今耿耿于怀,丈夫走后,这个困难的家已经欠债5万多元了。

  刘女士表示,在丈夫抢救期间,她不知道有“48小时”的规定。她问过公司的人为什么没有早点提醒她,有人说:“我们咋敢说,是你们的亲人,从道德上来讲你也要医他嘛。”但刘女士认为自己应该有知情权。现在,女儿要读大学,想起家里的债务,她表示:如果当时知道“48小时”的规定,看到没有救治的希望,可能不到48小时就放弃了。

  为什么要设定“48小时”

  初衷是为扩大惠及人群

  对抢救超48小时后不视为工伤的法律,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教师黄小洵解释说,“48小时”的规定,应该是针对直接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的人群。他们的离世,其实与工作及用人单位没有太大关系。但是,由于突发疾病的病发原因在实践中错综复杂很难判定,我国法律在情理上规定了一个“48小时”的抢救时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职工的经济补偿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无限制扩大视同工伤的范围。

  而对于“48小时”这个时间节点,杜伟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医学、统计学上的标准,只是为了让法律有可操作性。

  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杜伟律师也介绍道,“视同为工伤”本身指的就不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这已经突破了工伤的理论界定。可见,立法初衷是为了扩大工伤补偿待遇的惠及人群,从法律规定上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而夏先生这样的情况,“案例很少,最多在5%左右。”此前,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也介绍说,夏先生的案例属于成都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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