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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伤保险等多项修订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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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8日新修订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即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与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等“亮点”。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仅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且,还将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比原来高了三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全国统一标准。
 
  以往生育保险单位参保,个人不缴费,而新修改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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