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强调认定工伤与非工伤,最重要的原因莫过于赔偿额的差异。李强给记者讲了另一起案例:山东济宁建筑工人杨亮在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抢救4天后死亡。杨亮家属委托李强代为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原因也是“死亡超时”。以杨亮为例,若被认定为工伤,杨亮家属将获得工伤赔偿约40万元到50万元左右;而认定为非工伤,家属则只能拿到两三万元的殡葬费补偿。赔偿额少了几十万元,皆因他家人倾力抢救、让他“多活”的那些日子。
“从立法上讲,规定越细致,当然越具有可操作性。”傅达林说,由于工伤造成人的伤亡具体情况十分复杂,如果时间过长,也可能难以区分死亡是否为工伤导致的结果,所以立法确定48小时内,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但是可操作性只是立法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不能损害到立法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48小时的规定,有了法律上的可操作性,但被指不人道。实际上,人性化操作也未必不可。”
早在1991年,山西工人郭云梅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在车间上班时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瘫痪。但工厂不同意报工伤。双方僵持未果。1994年山西省劳动厅针对这种情况请示劳动部,1996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发回《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指出:“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而突然发生急病,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厦门也曾有过实践。2008年,工程师肖文旭于在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3天后死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理应视同工伤,也给予办理了工伤手续。
傅达林认为,这种关于工伤认定的“例外规定”和人性化操作,既符合劳动部的文件精神,也并不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是应当被提倡的。
回归立法初衷:合理分担劳动者权益风险
郭云梅事件后,1996年7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这条规定,很多在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职工,不论抢救时间长短,均可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