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工伤保险条例》曾于2010年修改,于2011年实施。但新条例并未对“48小时之限”这一争议性问题进行修改。有人提出对策,要么取消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直接规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要么作出例外规定,比如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
傅达林认为,我国立法的精神是,工伤的认定更强调当事人遭遇的事故、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对一般岗位突发疾病则以死亡作为工伤条件。第一种方式有矫枉过正之嫌,走向另一种一刀切的极端;而例外规定依然无法穷尽所有。
傅达林指出,上班期间发病能否认定为工伤,历来争议颇多。立法又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当初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但是回归到工伤保险的设计初衷,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合理分担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风险,这应当是首要目的。
“一部高质量的工伤保险立法不是竭尽全力防范极个别人钻空子,而是应从更普遍的意义上确立起保护劳动者权利的价值准则。具体的完善方式,关键是要在死亡结果与死亡原因之间确立工伤的联结,更多的时候需要正确的执法解释。”傅达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