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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改变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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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等问题,修改稿中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等问题,修改稿中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情况和问题包括:第一,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第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第三,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第四,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第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也需修改完善。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以及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删去了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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