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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48小时之限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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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只有出现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工作与劳动者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联系通常容易认定,但在劳动者长期患病,或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工作和疾病本身究竟谁是引发劳动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很难界定。

  有媒体报道,10月27日,是51岁建筑工人尹广安的下葬之日。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尹广安所在劳务公司的人极力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他的生命,至少维持48小时;而尹广安的儿子则为了使父亲被认定为工伤,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

  之所以纠结于“48小时”这个节点,是因为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抢救超过48小时,死者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拿不到工伤赔偿

  因为一个48小时的“死限”,救还是不救,是伤病职工家属的艰难选择,更常常成为家属和单位的"争斗"焦点:虽然工伤的认定与否,背后牵涉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但在公序良俗面前,无论家属出于亲情还是医生出于医德,哪怕存在任何微小的希望,都不愿放弃患者生还的可能。但对于一些不想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老板来说,只要把抢救时间拖过48个小时,自己就能“无责一身轻”。

  48小时是工伤认定时限“红线”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文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只有出现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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