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甘某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但在回家途中却意外溺水身亡,悲痛的家人要求企业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赔偿。近日,鄞州区洞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职工意外死亡案件,认定这起意外不能定为工伤。
重庆籍男青年张某供职于洞桥镇某企业,今年9月25日上午,张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请假一天。在写了请假条后,张某自行回家。当张某行至洞桥镇一条河边时已是上午10点左右,可能是因为天气炎热,他在河埠头脱了衣服和鞋子,跳入水中游泳,结果意外溺水身亡。
张某遭遇意外后,他的家人从重庆赶到宁波,要求企业按照工伤标准赔偿。洞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安慰家属,一方面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公安机关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消除了张某家人的疑虑,洞桥镇劳动服务中心出面解答了具体的赔偿事项。张某已经请假离开了单位,游泳也与工作没有关联,张某的死亡不能按照工伤事故标准来赔偿。
最后,企业承担了死者张某的丧葬费4500元以及10000元的抚恤金后,还适当给予了张某家人一些人道主义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