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幅度参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12%的比例确定;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为逐步缩小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的新老工伤人员待遇差距,各统筹地区在待遇调整标准上要适当向老工伤人员倾斜;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基本保障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
各市2012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按以下办法确定: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09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40%、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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