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常州市人社局获悉,常州市日前出台了《常州市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将原有市本级统筹区实行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统一为全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这是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又一项具体的政策统一工作。
浮动上限150%下限50%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了浮动费率。
其次,《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常州市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办法》还规定了浮动上下限。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六种情形不予下浮
《办法》规定了六种不予下浮的情形。即存在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在本地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有上年度出现一次性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拖欠工伤保险费、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按计划应参加而未参加以及按计划参加未被评审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当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