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8至34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34个月、六级为28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4年以上(含4年)的按80%支付,3年以上(含3年)的按60%支付,2年以上(含2年)的按40%支付,1年以上(含1年)的按20%支付,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省人社厅指出,去年1月1日至今已支付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或)用人单位分别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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