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得从头说起。2005年8月2日,驾驶员李某驾驶货车到某地送货,在他帮助卸货将吊机钢绳栓挂钢坯后起吊的过程中,吊机钢绳突然断裂,钢坯从空中砸向李某的左小腿,后经无锡市手外科医院诊断为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0岁出头的李某是从2003年10月4日起受雇于货车车主任某,而任某在2003年11月4日将该车挂靠于江阴一家运输有限公司,以这一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货物营运。2006年7月,李某向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该伤害事故为工伤。
江阴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了李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后,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在去年8月25日,向运输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按有关法规在通知书送达15日内,将不予认定工伤事故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函告。但该运输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相关资料。2006年9月2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伤认定书,确认该起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运输公司不服,以卸货非司机职责,李某在工作场地之外为他人付出劳动受到伤害系非工伤事故,要求撤消对工伤的认定决定。并于2006年11月21日,向江阴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结论为维持原认定。今年1月21日,运输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
到法庭应诉的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秉伟,在法庭上陈述了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认定工伤事故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阐述了国家及江苏省有关工伤事故认定的政策法规,并就该起事故认定的适用法律法规作了解释。庭审结束后,法庭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支持,依法作出维持原工伤认定的判决。
宣判结束后,张秉伟说,首次为职工的官司走上法庭为职工维权,感触更深的是现场亲身体验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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