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申诉人王某的家人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工作人员手中接过31300元人民币,感慨地说:“如果没有你们多方奔走调解,我们不可能得到这些救命钱,太谢谢你们了!”随后,王某的家人在撤诉申请书上慎重地捺下手印。
2009年4月,王某被某工厂招为农民合同制轮换工。2011年12月,王某在工地上班搬运货物时受伤,治疗期间又诱发精神分裂症,工伤住院治疗2个月后出院,出院后因精神病有所加重,不能继续胜任原工作。王某于2012年3月被准假回老家疗养。回家后,王某的精神病日益加重,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父母均已年迈,哥哥患有先天残疾,妹妹下岗失业,家中经济很困难。
王某与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12年5月31日终止后未续签,单位也未及时办理与王某之间的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012年10月,王某及家人通过与该矿产企业协商解决,仍没有对劳动纠纷的解决取得满意的结果。于是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接案后,区劳动仲裁委立即组织人员多方调查核实,分析研究,在调解过程中,该企业答应和解,只同意给予8000元的补偿费。
王某家人认为补偿费用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双方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事件,使矛盾激化。
区劳动仲裁委数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均不愿让步。工作人员没有放弃,继续进行劝说调解,通过讲解法律与促进和解双管其下,该企业负责人同意将补偿金额增加至15000元。
考虑到王某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和救助的金额,抱着再试一试的想法,工作人员再次深入到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沟通,讲法律政策,说责任担当,谈人情道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之以法。经过工作人员细致反复做大量协调工作,该企业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由蛮横到和气,由拒绝到配合,同意增加支付赔偿金。经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办案人员中间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企业方一次性向王某支付各项补偿款等共计3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