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陈翠的葬礼上,公司的法人代表杨小强特地赶来吊唁。当时,杨小强代表公司与吴勇签了一份“工伤事故补偿协议书”,答应赔偿陈翠家属经济损失23万元,首付5万元。余款在2011年农历端午节前付清。当天下午,公司支付了首付款5万元。
不过,很快这家公司就反悔了,不仅不给余款,还要求陈翠家属返还之前的5万。陈翠的丈夫吴勇不同意还钱,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公司告了吴勇,要求撤销当时的协议。
庭审中,公司代理人指出,当初在陈翠的葬礼上,杨小强被陈翠家人围住,“家属纠缠了好几个小时,杨小强才与家属签工伤事故补偿协议书的。”公司代理人说,杨小强脱身后,经咨询得知陈翠的情况不属于工伤,那份协议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的,所以要求法院撤销协议,并要求吴勇返还5万元。
不过,吴勇和儿子认为公司所言失实,陈翠在原告公司上班,回家吃饭就是工作范围内的,应该算是工伤。
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是双方协商后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公司应及时履行,最终法院驳回了这家公司的诉求,判令公司立即支付协议中约定款项。后来,这家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陈翠并非工伤,公司可以进行人道主义补偿,但并非协议所写数额。法院二审后,最终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