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将对全国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此次列入免税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另据了解,从2004-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支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13。3亿元,涉及115。5万人,人均待遇费用从2004年的7332元提高至2011年的14863元。2011年,广东还将全省2。5万名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属地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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