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倡议“早期介入”,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日前,山东省威海市下发贯彻实施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通知,从康复对象确认和康复期、康复待遇、工伤康复机构的评估和管理及相关责任等方面对工伤康复工作进行了明确。
此次新规中,山东省威海市将“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原则纳入实施范围,即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同时,即可提出工伤康复申请,使工伤职工能把握最佳康复期进行康复。
“工伤康复介入越早,对工伤职工生理功能的恢复越有利,越能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市直和工业新区的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他市、区的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康复申请有关材料,由经办机构代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康复申请。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职工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后,应尽早补交《认定工伤决定书》。
按照规定,山东省威海市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包括: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伤残程度较重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以及其他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情形。
目前,山东省威海市确定了威海市立医院工伤康复中心和文登整骨医院两家康复定点机构,如果参保工伤职工确实需要转市外进行康复治疗的,则必须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提出意见,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外地进行康复治疗。未经批准到市外进行康复治疗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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