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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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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乘地铁等交通工具而发生的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第一次不分城市、农村户口,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高为人均收入的20倍。照此计算,今后因工死亡将可获得34万元的补助金。

  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好

  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乘地铁等交通工具而发生的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第一次不分城市、农村户口,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高为人均收入的20倍。照此计算,今后因工死亡将可获得34万元的补助金。

  这个没有户籍、地域差别的“同命同价”,好!

  生命是无价的,然而有时候,我们不得不用一定的方式来定价生命,用金钱来抚慰和补偿受难家属受创的心灵和损失。然而,与国外巨额的赔偿相比,我国工伤死亡赔偿确实显得“小气”。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死亡赔偿,且实现城乡和不同地区间的“同命同价”,这是对生者的补偿,也是对已逝去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修改后,我国公民死亡赔偿金额,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计算。而按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赔偿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显然,工伤赔偿标准比一般的民事赔偿标准要低得多,无法充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标准二元化,更为重要的是,它统一了城乡和地区标准,让工伤死亡赔偿更加公平。

  我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过低,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一些人对生命的践踏和漠视。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心中自有一本经济账。以频发的矿难为例,由于矿工“命贱”,一些不法矿主便置矿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宁愿选择让矿工强行冒险作业,也不愿在加强安全防范和设施上多投入。于是一个接一个的矿难随之发生,一个个无辜的生命被深埋漆黑的矿底。某地矿难中,遇难者家属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这两个强烈的对比数据无疑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命贱金贵是我国矿难事故频频发生的深层原因。显然,这点微末的赔偿根本无法引起矿主的重视。提高工伤死亡赔偿,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对工亡亲属的人文关怀,更重要的就是通过这项政策进一步加大了事故的成本,从经济方面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达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制约作用,有利于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生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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