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调整。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上述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本次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标准均有所提高。其中,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2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80元,四级伤残160元;对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20元;因公死亡职工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此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30%。根据我省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上述三项费用,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上述待遇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其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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