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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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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已鉴定有伤残等级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需要进行职业康复等。

  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徐州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日前公布实施,工伤康复对象可享受多项优待。

  工伤康复对象,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工伤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兼顾的方式,遵循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已鉴定有伤残等级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需要进行职业康复的;其他符合工伤康复介入标准的。

  工伤康复终结后一年内或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同时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工伤康复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未按规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工伤康复方案包括:康复项目、项目开展次数、康复时间、康复费用和康复效果。工伤康复期包括医疗康复期和职业康复期。医疗康复期:短期1-3个月,中期4-6个月,长期不超过一年。职业康复期为30-6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90天。

  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外地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食宿费按有关文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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