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回避制度。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个人、医疗卫生专家的法律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或者雇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同时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对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都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二是要求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到现场参加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当对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三是规定了专家抽取和专家组鉴定意见的产生程序,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分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职工伤情相吻合的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专家组依据鉴定标准和职工的伤残情况,结合医疗诊断情况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都在专家鉴定意见表上签署意见。(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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