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环节,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如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或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虚假材料,当次工伤鉴定终止。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将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如果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材料,收受当事人财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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