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介绍,刘某从2010年7月26日开始入职一家爆破工程公司做机修工。就职期间,公司以合同工资每月1385元至1720元不等为刘某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2011年4月25日,刘某在工地维修机器时被镙丝反弹砸伤前额,造成其8级伤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属于工伤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去年1月和7月分别以平均缴费工资1418.83元和1687元为标准,向其支付了11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4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然而,由于刘某的实际工资比合同工资高出许多,认为公司未按他的实际工资办理社保,导致他应获得的工伤补偿少了约4.5万元,于是与公司打起了官司。
据了解,刘某去年就工伤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赔偿并获得了胜诉。但公司对仲裁裁定不服,于是起诉到香洲法院。该公司认为,社保的缴纳与用人单位个别员工的实领工资无直接关联性,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是1385元,并依照约定的工资额为其办理社保并无不妥,所以不需要补偿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国务院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及缴费。如果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近日,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刘某支付15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500元,并按照其实际工资4500元/月为标准,补足工伤待遇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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