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全省将从今年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据悉,2012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1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2012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2元。
关闭破产时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已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