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死者家属申请工伤保险遭拒
男子王某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死亡。2011年12月,王某(化名)的亲属通过王某所在单位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武清分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来,王某的亲属经询问得知,该中心已经做出了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而且相关文书已送达王某生前所在单位。
为什么不支付呢?管理中心表示,武清分中心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对《关于工伤保险涉及民事伤害赔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结果为:民事伤害赔偿总额大于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分中心应支付待遇为零。并出具了《天津市涉及民事伤害赔偿工伤赔偿保险待遇核定表》,相关文书于2012年1月送达王某生前所在单位。
王某家属要求管理中心出具该文书的复印件,但该中心以他们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予以拒绝。王某家属不服气,于2012年3月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2年5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管理中心不予出具《天津市涉及民事伤害赔偿工伤赔偿保险待遇核定表》的行政行为。王某的家属不服,将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本案开庭时,被告方面表示,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履行了职责,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定》第79条中“业务部门应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被告已经向用人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中“行政机关依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请求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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