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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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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要求,咸阳市根据实际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260元。

  调整范围和对象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60元的补足到1260元。

  同时,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由老标准的1060元调整为1140元,增加8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由老标准的930元调整为1020元,增加9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老标准为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老标准为50元。

  三:生活护理费方面:以2011年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36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09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19元/月。

  新标准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同时,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新标准规定,对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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