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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不服赔偿协议申请工伤认定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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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月13日,鹤峰县铁炉白族乡马家村二组村民钟某,到恩施州华泰公司鹤峰娄水风雨桥项目部连升风雨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11日下午2时左右,钟某在连升风雨桥工地矫正桥梁柱底板时,因雨天湿滑且底板只有一根撑木致底板滑落,钟某从二楼摔至一楼桥面,梁柱底板砸在左脚上,送医后诊断为“左足跟骨踏陷性骨折”。

  钟某受伤后,于同年6月27日与恩施州华泰公司鹤峰娄水风雨桥项目部达成协议,签订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项目部一次性支付钟某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含二次手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总计35000元。协议签订几个月之后,钟某反悔,认为协议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没有体现公平公正,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请求县人社部门介入调查并对自己的伤情进行工伤认定,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接到报案,鹤峰县人社局社保股、社保局工伤股多次与用人单位交涉,用人单位最终同意按程序办理。

  鹤峰县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钟某受伤经过和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工伤认定范围。2013年1月6日,鹤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钟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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