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受伤后,于同年6月27日与恩施州华泰公司鹤峰娄水风雨桥项目部达成协议,签订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项目部一次性支付钟某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含二次手术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总计35000元。协议签订几个月之后,钟某反悔,认为协议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没有体现公平公正,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请求县人社部门介入调查并对自己的伤情进行工伤认定,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接到报案,鹤峰县人社局社保股、社保局工伤股多次与用人单位交涉,用人单位最终同意按程序办理。
鹤峰县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钟某受伤经过和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工伤认定范围。2013年1月6日,鹤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钟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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