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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新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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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多部门于近日下发《株洲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株洲实行新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工伤保险费率直接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挂钩,这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抓得好、工伤事故少、职业病发生率低、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少的企业,下一个年度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下调”,反之则“上浮”。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多部门于近日下发《株洲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株洲实行新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制度,工伤保险费率直接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挂钩,这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抓得好、工伤事故少、职业病发生率低、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少的企业,下一个年度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下调”,反之则“上浮”。

  影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要素包括上一周期(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为一周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金额与该单位缴费金额的比例(即支缴率),上一周期工伤发生率,以及上一周期该用人单位职业病职工人数。《办法》对这些要素设定不同的权重,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按年度实施累计浮动,上浮下浮各四档:一档是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20%;二档是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35%;三档是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45%;四档是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50%。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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