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彬系原告公司的员工,原告为廖彬投保了工伤保险。2012年6月11日,廖彬在去原告食品有限公司上班途中,在道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廖彬当场死亡。原告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此次事故中交警没有划分责任为由,认定廖彬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伤害不构成工伤。原告食品有限公司向新余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新余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在拿到案卷后,承办法官注意到受伤害职工廖彬在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才45岁,且家住农村,估计其家庭困难。承办法官立即和其妻子,也是本案的第三人陈兰取得联系,并面对面进行了交谈,了解到廖彬是家里主要的劳动力,上面有年过八旬的老母亲,下有两个女儿,且一个女儿才13岁,廖彬过世后,一家老小顿时失了主要的经济来源,生活困难。
考虑到廖彬过世后其家庭陷入困境且又快到春节,合议庭决定争取在过年前实现案结事了,快速有效地维护陈兰一家的合法权益。在约见原告、被告、市医保局及主动上门走访的基础上,合议庭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探寻适中的解决方案。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第三人与市医保局、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陈兰一家在过大年的前三天领到了赔偿款20余万元,一起行政纠纷妥善化解,弱者的利益得到及时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