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海南省人社厅获悉,为分散建筑、服务、矿山等部分行业企业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应有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海南经济特区
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和人社部下发的《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我省制定了《海南省部分行业企业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类企业可为从业者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我省范围内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和小型矿山企业等企业可按照《办法》标准和要求,为全部从业人员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拆除活动的企业;小型服务企业是指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米以下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小型矿山企业是指职工人数3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煤矿、非煤矿山及采石厂等企业。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乘以本单位的缴费费率之积。
小型服务企业可以营业面积大小核定参保人数
部分行业企业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其缴费基数为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15%。根据工程的不同风险类别实行不同的缴费费率,其中:拆除工程为1.4%;土木、建筑工程为1.2%;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1%;综合性工程为1.3%。
小型服务企业以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以营业面积大小核定参保人数。小型服务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5%。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按矿种实行差额缴费。
具体实施方案仍在制定中
据了解,《办法》目前已经颁布生效,但具体实施方案还在进一步制定过程中。进入实施阶段后,应当按《办法》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我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整个工程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能提交工伤保险参保有效证明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未能提交工伤保险参保有效证明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费缴纳手续后,应及时为用人单位出具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职工花名册,新录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将及时告知相关企业按规定办理。”省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部分行业企业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主要是为了解决部分行业企业用工流动性大,按常规方法不易操作的问题,《办法》的落实有利于提高参保率,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