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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获赔7500元 签了协议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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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阿东(化名)上班时手被机器绞伤,在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前,他与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后来,阿东后悔了,他觉得公司赔少了。

  阿东在公司担任车床工,一次他在操作时,因车床出现故障,在检查机台时左手不慎被皮带绞伤,导致左手第一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肌腱断裂;左食指、左中指裂伤;左手多处擦伤、软组织挫伤。

  事故发生后,阿东被送往医院,当晚做手术,次日起门诊治疗7天。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公司已支付,但公司并未替阿东办理工伤保险。一个月后,阿东与公司自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向阿东支付7500元,以终结双方之间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当即支付赔偿款项7500元,阿东也离开了公司。

  两个月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阿东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阿东的伤残为十级。没想到伤残竟然达到了十级,阿东觉得公司的赔偿太少了。他向早报法律热线咨询,在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前,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他怎样才能获得更多的赔偿?

  黄必良律师:首先,在本案中,阿东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工伤保险待遇缺乏应有认识,在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之前与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由于在签订协议之前,阿东并不知道自己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重大误解。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显失公平,阿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其次,根据阿东所述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阿东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阿东伤残为十级,公司一次性支付7500元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阿东应当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公司提出包括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赔偿请求,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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