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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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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除外,以下称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于10月10日之前到柳州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柳州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0.5%,费用均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自治区文件是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实际办理当中,用人单位申请自2011年1月1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的,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符合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缴费之日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工作人员提醒,柳州市用人单位基本上都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它险种,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时,只需填写《柳州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变动情况花名册》,申报新增工伤保险人员名单即可。同时,因中秋、国庆两节长假的原因,参保手续办理的时限可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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