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我在一家木材加工厂上班,上班时间不固定,有事干就上班,没活就休息,按照做一天算一天的工资计算报酬,一般每个月干十几天到二十几天不等,双方没签劳动合同。大概做了半年后,在2012年11月,我因操作机器不慎,左手食指被锯断一截,伤情经过治疗现在已基本稳定,医疗费单位已经全部支付,目前想跟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但不知道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责任则能赔偿大概多少数额?
答:根据余先生来信所称,首先要界定余先生和单位系何种关系,如属劳动关系,则按工伤赔偿程序进行赔偿;如属提供劳务关系,则按侵权责任法予以赔偿,但不管属于何种关系,单位都是赔偿责任主体。
至于双方属于何种关系,余先生可收集发工资的工资条、存折、胸卡、服装以及其他书证物证、人证等能够证明双方系劳动关系的凭证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如认定工伤,则对于伤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之后,可根据劳动能力残疾等级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以及交通食宿费等。
如不能认定工伤,则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等级评估,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依据评定的残疾程度可向单位主张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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