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随着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有大量农民工参与到建筑施工队伍中。因为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意识淡薄,农民工在施工时造成伤残或死亡,享受不到正常的工伤保险救助。为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的合法权益,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文件规定,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密切配合,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保险费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征。要求建设单位(业主)或开发商在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时,由项目总承包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凡在会同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统一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代征费以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中的人工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计提。人工工资统一按照工程造价(或中标价)的25%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参保人为该工程项目所有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后通过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记工单等确定劳动关系。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由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由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他务工人员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工资基数按怀化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通过对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以及措施的制定和工作的落实,会同县在建的27家建筑施工企业从2012年以来全部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以来,会同县共为7名建筑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务工人员落实了工伤保险理赔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使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在施工时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