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与2004年旧条例相比,新条例为更好保障职工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调整。其最大亮点之一是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这样,在新条例施行后,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惠及更多职工群众的新条例,还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认定程序,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12月30日,在辽宁省暨沈阳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活动现场,主管部门有关人士对新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刘洪涛提示:“工伤认定范围调整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工伤认定处理程序简易
对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等问题,社会反映一直比较强烈。修订后的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更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工伤保险待遇大幅度提高
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新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以沈阳为例,提高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近40万元。”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国华解释。
同时,新条例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项目减少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范围,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此外,新条例加大了强制力度,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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