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南京正式调整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方案从7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2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12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2012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一级伤残津贴调高308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五级每月增加231元;六级每月增加218元。
护理费每月至少增加136元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22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18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136元。
另外,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7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03元。
建筑业农民工参保费率调整
工伤(亡)的职工及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致残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50970元计算;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77。l岁计算。符合《〈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以工程总造价缴费的,费率为1。2%。;以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缴费的,费率为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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