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大伟是某技校的学生,今年7月10日,家境贫困的他利用暑假到宜昌市一设备制造厂打工,老板王某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只与他讲好按天领取工资,每天45元,包吃住。8月23日,余大伟与另一位操作工李某被机器砸伤,余大伟的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上半截均被轧伤,后鉴定为七级伤残。工厂老板王某支付了他的医疗费2600元后,对于余兴松一家提出的
工伤赔偿不予理会。
当日,记者就此事致电王某,他回复称,余大伟在他那里做的是临时工,按天计费,且他不满16岁,是看他可怜才让他进来做事的。余大伟和他的企业间根本不存在固定的劳动关系,他不必进行赔偿。
14日,记者向省司法厅法宣处反映此事,该处指出,王某招用未满16周岁的技校生从事生产经营,虽仅为短工,但仍属非法用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王某应为工伤事故的赔偿主体,余大伟受伤应当视同工伤。赔偿范围包括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费用,另可申请一次性赔偿金,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同时,该处指出,可以帮杜大伟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律师。
同日,记者再次联系王某,得知可能受到的法律处罚后,他表示愿意与余兴松一家当面协商赔偿事宜。
17日,余兴松回电记者,王某已与他们签订工伤赔偿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