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海南某公司(下称公司)工作两年多以来,公司既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后在工作期间不慎被器物砸成九级伤残,个人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因与公司协调未果,王某向临高县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却因超过时效被驳回。随后王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工伤经济损失9万多元,并支付双倍工资1万八千元。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经济补助共计7万余元。
2008年8月,王某进入海南某公司工作,月收入1500元,公司既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交工伤保险。2010年10月,王某在上班期间不慎被器物砸伤左脚大拇指,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5千多元,王某个人自付了8千多元。出院后,王某本想稍作修养就去上班,没想到伤情两次复发,又得入院治疗了41天,花去医疗费8千多元,个人自付了4千多元。住院期间,公司为王某支付了2千元医疗费。
2010年12月,王某向临高人劳机构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5月,临高人劳机构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王某不服,向临高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临高县政府经复议撤销了临高县人劳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之后,王某的受伤行为重新被临高县人劳机构认定为工伤,并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于2011年10月向临高县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
因与公司协商未果,且公司自发生工伤事故以来,既没有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又停止发放工资,王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在庭审中表示不想再回公司工作。
临高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用工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支付王某因工致残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王某庭审时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解除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助7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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