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交工伤险职工受伤入院治疗花费2万多元
2008年8月,王某进入海南某公司工作,月收入1500元,公司既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交工伤保险。2010年10月,王某在上班期间不慎被器物砸伤左脚大拇指,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5千多元,王某个人自付了8千多元。出院后,王某本想稍作修养就去上班,没想到伤情两次复发,又得入院治疗了41天,花去医疗费8千多元,个人自付了4千多元。住院期间,公司为王某支付了2千元医疗费。
申请工伤认定之路一波三折
2010年12月,王某向临高人劳机构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5月,临高人劳机构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王某不服,向临高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临高县政府经复议撤销了临高县人劳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之后,王某的受伤行为重新被临高县人劳机构认定为工伤,并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于2011年10月向临高县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
协商未果起诉获赔7万多双倍工资请求因超期不被支持
因与公司协商未果,且公司自发生工伤事故以来,既没有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又停止发放工资,王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在庭审中表示不想再回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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