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伤待遇又不改正的,将会收到最高达3万元的罚单。
2月5日,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区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针对这一情况,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社保机构直接支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克扣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机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办法同时提出,建立自治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这是我区的政策突破,目的是为基金的安全运行、职工的待遇提供保障。
2011年1月1日起,我国新《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我区政府在新工伤条例基础上对一些条款进行明确、细化、延伸、突破后制定了本办法,办法在工伤待遇享受方面尽量做足加法,使其更具操作性。办法的实施也意味着2004年2月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1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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