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工伤致十级伤残,雇主伪造工资表妄图降低赔偿款项。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案件中向南头镇某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发出了一份罚款决定书,对其伪造证据处以1万元的罚款。被告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为丈夫讨赔偿妻子被殴
去年2月18日,姜某忠到被告某电器有限公司处担任普工,但该公司并未替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当年9月24日,姜不幸在工作中受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据姜某忠起诉,去年11月30日,其妻在与该电器公司协商其康复事宜时,被该公司人员打伤,该公司随即停发姜某忠工资。姜认为,公司如此行为已是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款、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近8。9万元。
对于原告的起诉,该电器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姜某忠所计算十级工伤赔偿费的基数不准确,其受伤前月平均工资应为1331元;其次,姜在住院期间,公司除放假期间未派人送餐之外,其余时间均有人送餐;再次,姜某忠在出院休息两周后,连续旷工达1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该公司遂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审理中冒出两份工资单
经查,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中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通讯、伙食、津贴、考核、全勤奖、加班费等较多工资构成项目,并加盖了被告印章,有收款员工的签名;被告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原告的工资仅包括基本工资、全勤奖、加班三项,没有收款员工的签名。被告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原告2011年3月至10月的应发工资数额与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工资数额有较大差异。
法院认定,被告为达到减轻赔偿责任的目的,故意伪造工资表,妨碍民事诉讼,遂依法对被告予以罚款1万元。被告于11月30日向法院缴清了罚款。
法院认为,姜某忠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但由于该公司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支付姜某忠的全部工伤待遇。
法院对其他赔偿项目进行一一审核,最后判决,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姜某忠近3。9万元。目前,被告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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