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已实现市级统筹;保证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有一定结余;经办机构有专门的工伤保险科室和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基础好,管理规范,具备本地区工伤保险完整数据、统计分析手段和能力等。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控制在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主要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
又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2013年修订)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经修订,《服务项目》共计236项(未计中医治疗类项目),分为医疗康复服务和职业社会康复服务两大类,其中,医疗康复服务包括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和其他治疗4类,共190项;职业社会康复服务包括评估和训练两类,共46项。
据悉,《服务项目(试行)》和《诊疗规范(试行)》由人社部于2008年制定并执行。对于此次修订,人社部表示,这两个文件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根据当地康复技术发展水平对《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控制在《服务项目》总数10%的范围内,并加强对康复服务项目使用合理性的管理,明确康复服务项目使用适应症、服务项目合理次数等要求,未经批准或同意的医疗康复服务项目暂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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