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公司以把车队承包给本厂职工王某为由,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为完成一定生产(销售)任务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内部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之一。其特点为:(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共同客体是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三)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只是该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和与之有关的内容;(四)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一般是使用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按照企业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亲自履行义务,劳动者除受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企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方法,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允许企业可以将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嫁到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者身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所以,企业与职工“承包合同”中规定了伤残亡由承包人个人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因此,企业实行了经营承包,也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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