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某公司员工李某,在早上7时38分许,步行回公司处上班途中,途经市西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市公安局蝶山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今年3月25日,李某所在单位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的情形为工伤。由于该公司为李某参加了工伤保险,认定工伤后李某很快得到了相应的工伤待遇。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10年12月8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劳动者发生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也纳入到工伤认定的范围,而且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者在事故中必须不承担主要责任或无责任,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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