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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调整矿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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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55元、145元、135元、125元、11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0元、120元。

  从山西省人社厅获悉,该省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四级伤残伤残津贴最低调至1650元。

  据山西省人社厅工作人员介绍,在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55元、145元、135元、125元、11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0元、120元。

  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按上述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前,月伤残津贴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伤残津贴水平2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200元低于400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650元的,调整到1650元。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类别分别每人每月增加80元、70元、60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该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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