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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扣职工工伤待遇社保单位将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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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后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伤待遇又不改正的,将会收到最高达3万元的罚单。这得益于新疆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此办法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今后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伤待遇又不改正的,将会收到最高达3万元的罚单。这得益于新疆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此办法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同时,该《办法》还提出建立自治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这是我区的政策突破,目的是为基金的安全运行、职工的待遇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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