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禹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建设局联合下发文件,出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建筑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办法》规定,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单位,自2008年7月1日起,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在参保方式方面,实名登记参保的,按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缴费费率、工程工期三项的乘积作为保险金额。缴纳工伤保险须预缴工伤保险费且执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不能实名登记参保的,有三种参保方式:方式一:按工程造价的0.25%参保。保险范围仅限建筑工地上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人,其中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人。方式二:按建筑面积计算,一、二类工程按每平方米1.5元参保,三、四、五类工程按每平方米1元参保。保险范围仅限建筑工地上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人,其中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人。方式三:按建筑面积计算,一、二类工程按每平方米1.5元参保,三、四、五类工程按每平方米1元参保。保险范围为上下班途中和建筑工地上发生的工伤。工伤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人,其中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人。
《办法》同时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须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没有《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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