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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伤残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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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的《实施办法》中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原来的标准基础上分别进行了提高,并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通过自治区政府审议,将于11月1日起颁布实施。新的《实施办法》中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原来的标准基础上分别进行了提高,并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范围】

  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建筑企业必须参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实施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也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新的《实施办法》实施后,我区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职业人群都纳入到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新的《实施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服务、矿山等企业也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的参保缴费办法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该负责人说,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障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也有利于缓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待遇】

  伤残、工亡补助金

  待遇标准都有提高

  该负责人说:“新的《实施办法》还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原有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调整后,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此外,原《实施办法》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5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新的《实施办法》实施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今年为例,我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那么调整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0×3500元/月=175000元;而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那么调整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21810元/年=436200元,比调整前多了26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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