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地税局提醒,从2013年1月起至6月缴费比例恢复至2012年6月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即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今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市地税指出,根据《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7号)规定,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从2013年1月起至6月缴费比例恢复至2012年6月各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即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今后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去年上半年,广州市人保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分别下调50%,即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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