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或终结的,认为需要康复,可在完成工伤认定之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康复申请,经确认需康复治疗的,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康复备案手续后,即可到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接到《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备案表》后,应及时安排工伤职工入院,入院后三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入院信息,按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康复方案和康复计划,并严格按照康复方案和管理协议实施康复医疗。康复期结束前,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延长康复期的,可提出延长康复期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延长康复期的,可延期康复。
对于康复费用结算问题,据介绍,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及《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待单位整体足额补缴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伤情特别严重的工伤职工要求转入上级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康复的,需用人单位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连同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转诊意见书,一起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后,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坚持“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原则。工伤职工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具有工伤康复价值的,应先康复治疗,康复后,再申请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未经康复治疗已参加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工伤职工,申请康复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实施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结束后,须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进行调整。1-4级的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结束后,经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或护理等级鉴定,相关待遇按照重新鉴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或护理等级达不到领取定期待遇标准的,停发伤残或护理津贴。康复治疗终结后,工伤职工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停发一切工伤保险待遇,待其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新鉴定的等级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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